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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县人民法院:一个80后的追讨
http://www.newssc.org时间:2018-10-14 09:08来源: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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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闻网泸州10月13日讯(谢蓉 杨艳2017年4月6日,经被告刘某某安排,原告在泸州市江阳区滨江路维护路旁花栏。当日11时,原告梁某某在切割防腐木时,左手大拇指被手提式切割机锯伤。原告当即被送往泸州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14天,产生医疗费8075.21元。在原告梁某某住院期间,被告刘某垫付了各项费用11100元。出院后,经四川菲斯特司法鉴定所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标准,评定原告之伤构成九级伤残。之后,经双方协商无果,现原告依法诉至本院。扣除被告刘某已经支付的费用外,要求二被告负担原告因伤产生的各项费用共计155340元。

本案经承办法官多次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刘某某于2018年2月10日前支付原告梁某某45000元。到期之后,被告刘某某支付了原告15000元,剩余的钱希望再宽限点时间,原告考虑到被告的实际情况,也同意被告推迟点再拿钱。之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就打电话到云龙法庭,说明了相关情况,让我们法庭再联系被告。今年是全市法院的执行攻坚年,实行“审执一体化”。本案的承办法官了解情况后,就多次和被告刘某某联系,被告刘某某于2018年4月19日将剩余的30000元拿到了云龙法庭,当面将现金交给了原告梁某某。梁某某拿着钱,开心的向承办法官鞠躬说:“谢谢,因为有你的帮助,我们才能拿到钱”,承办法官说:“这是我们应该做的工作”。


编辑:肖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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