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泸州9月19日讯(康乐 王冰镕)火锅底料是全新包装的,服务员宣称锅底是一次性的,还当面拆包下锅,现熬现吃,在一些火锅店就餐时,目睹这一番操作,相信不少食客便放心吃新油了,然而近日,合江法院审理的一起食品安全案件中,一火锅店老板却恰恰采用这样的方法,干起了“挂羊头卖狗肉”的勾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林(男,化名)、李梅(女,化名)系夫妻关系,两人在泸州市江阳区自主经营一家串串香火锅店,2012年,二人在江阳区又开了一间分店。2016年9月起,二人回收两间火锅店内食客吃剩的废弃汤底中的油脂,再由杨林在李梅位于合江的老家中加工提炼,添加到其自制的火锅底料中,然后在两间火锅店内销售供他人食用。
并且,为了让食客相信是新油,二人特意将添加了地沟油的自制火锅底料塑封包装,佯装成一次性新油,以“一次性锅底”为噱头加以宣传,招揽生意,在食客面前“演绎”拆包下锅,收取锅底费15-25元不等。
最终,杨林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李梅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禁止李梅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由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火锅底料、自制香料被依法予以没收。
拿到判决书,二人懊悔不已,李梅流下悔恨的泪水,其称虽一直知道用地沟油是违法行为,但仍心存侥幸,被利益驱使,最终付出惨痛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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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第二十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