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泸州9月19日讯(王叶玲)被告人王某系古蔺县古蔺镇迎宾大道一品上城小区“车邦仕”汽车美容店员工。2017年5月15日2时许,王某趁老板不在店内之机,将被害人马某开到该店补漆的一辆东风日产牌轿车盗走。经鉴定,该车被盗时价值人民币157118元。
2017年5月25日20时许,王某驾驶被盗轿车在古蔺县大村镇街上行驶,驶至大村派出所门口处时被侦查人员驾车拦停,王某在逃离过程中倒车撞坏号牌为“川E9698G”的警用便车,之后加速向前开至人员密集的大村镇政府门口院坝处,强行撞开前来拦截的车牌号为“川E0776警”的警车,撞坏路边停放的号牌为“川A57595临”的小轿车后继续向前行驶,驶至大村镇中学附近后弃车逃离现场。现该车已发还被害人。
2018年5月5日,王某主动到广东省陆河县河田派出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取得被盗车辆车主的书面谅解。
古蔺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场所任意冲撞,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被盗车辆已发还被害人,且被告人王某取得被盗车主的谅解,故对其盗窃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最终以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